去年9月17日,宋惠娟因涉嫌貪污罪被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同月30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執行逮捕。翻開履歷,作為淮安市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的宋惠娟,曾榮獲省建設系統經營者標兵、江蘇十大女杰榮譽稱號,是全國建設系統勞動模范和國務院表彰的先進工作者,在眾多榮譽光環之下,她的被捕讓人們在震驚的同時也深感惋惜。昨天下午2點30分,清河法院第六法庭內,宋惠娟涉嫌貪污、受賄一案首次公開開庭審理。
●罪名一:貪污
被控以低價購買門面房 少付167萬多
宋惠娟進入法庭后,顯得很平靜,當看到媒體的攝像機和照相機都對准她時,還說了句:“不要拍照。”在正式開庭之前,主審法官詢問宋惠娟在看守所及檢察機關所做的供述和筆錄是否受到逼供、誘供時,她回答道:“沒有。”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宋惠娟在擔任淮安市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該公司開發浦東花園項目過程中,於2004年6月至8月,安排該公司經營科科長仲某某等人先后三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同期銷售價的價格,以其獨自控制的淮安浦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從淮安市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浦東花園B組團8幢12-3號、B組團1號樓31號、B組團8幢13號三間門面房,分別支付價款人民幣586000元、425000元、880544元。經鑒定,三套門面房當時市場價格分別為人民幣1296949.62元、876472元、1391839.74元,淮安市浦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購買上述三套房屋過程中少支付價款合計人民幣1673717元。
公訴人指出,宋惠娟在擔任淮安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期間,自己出資100萬注冊成立了淮安浦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了符合政府的規定,又找了另外幾名“股東”挂名,但其實除宋惠娟外的“股東”並未出資,實際上公司也就成了宋惠娟一人的公司。后來另外三人將股權轉讓給了宋惠娟的親戚陸某某,而陸某某只是在公司工作,領取了工資。后浦東花園項目開發過程中,浦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得三套門面房用於出租,租金全部轉入浦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賬戶。之后公司經營10年期間,分過一次紅,繳納20萬稅后,宋惠娟分得紅利80萬。隨后,公訴人依次出具了証據、証人証言以及宋惠娟在檢察機關和看守所做的筆錄。
宋惠娟當庭推翻了自己的供述,她稱:“2003年時,我當時作為富麗房產的總經理,行業的帶頭人,看到淮安的物業市場混亂不堪、面臨癱瘓,我就想著成立一個以浦東為品牌的物業管理公司,當時也得到了肯定和批准。注冊資金100萬還是我向前夫借的,浦東花園被評為國優示范小區,對待它我就像對自己的孩子一樣,當時我們浦東的物業費一直都是4毛錢一平米,遠低於其他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小區的時候,綠化、設施養護、保潔、保安等等都要錢,開支那麼大,光靠那點物業費是肯定不夠的,所以我才想到了用物業公司買門面房‘以租養業’,所有的租金也全部打入了物業公司賬戶,最后也全部用在了小區的管理方面。雖然分紅拿了80萬,但這10年間,我沒從物業公司拿過一次工資,如果不是我,浦東可能就倒了,看到周圍一個個小區倒下,我真的心疼。”
對於當時物業公司購買門面房價格遠低於市場價,宋惠娟稱自己並不知情,買門面房是她同意的,但價格都是交給會計們去辦理的。同時宋惠娟的辯護律師也指出,在2004年,商品房的價格是有物價局審批指導價的,但門面房的價格是沒有任何指導價的,而物業公司購買的價格實際也是遠高於成本價的,而且由於當時房地產不景氣,那幾處門面房也沒有其他人認購,所以不應該認定為貪污。
●罪名二:受賄
被控接受合伙人贈與南京房產 以210萬變賣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宋惠娟在擔任淮安市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於2007年5月收受施某為感謝其在代理浦東花園銷售中給予關照所送的位於南京市建鄴區嵩山路121號16幢1單元1002室住房一套,購買價為人民幣873769元,后以人民幣210萬的價格將該房產變賣。
公訴人宣讀了宋惠娟在檢察機關的供述。施某為感謝宋惠娟在代理浦東花園銷售中給予的關照,以其女兒的名義購買了南京一套住房,並打電話告知了宋惠娟。在得知這一消息后宋惠娟也很害怕,但后來還是接受了,並告訴女兒給她在南京買了套房子,后來女兒嫌房子小,便將房子給賣掉了,最后賣了210萬。房子賣出后,2007年至2013年期間,宋惠娟一直未將房款還給施某,也未與施某聯系。
在公訴人宣讀完宋惠娟的供述后,宋惠娟說:“這不是我說的,這些內容我也是第一次聽到。”隨后她補充稱,“當時浦東第一塊地價格非常高,而且當時浦東周圍還很荒涼,導致后期我們房子銷售難度很大,我們公司畢竟不是銷售行家,經驗不足,所以在考察后,決定找個代理公司幫我們進行銷售。后來找我的人很多,施某的公司佣金低,而且同意直接打款到我公司賬戶,可以說是零風險,在我們召開經理會議后決定用他們公司,后來一直到房子售完終止合作,共付給他們700至800萬佣金,可能也正是因為這樣,施某才打算送套房子給我。他以我女兒的名義在南京買了房子,買完很長時間才告訴我,在電話裡被我拒絕了,后來他當面把購房合同等給我,我也是嚴詞拒絕。但他說房子已經以我女兒名義買了,讓我先拿著,我當時就想著他不配合我也沒辦法過戶給他,我就先拿著然后賣掉,把賣房的錢都還給他,其實我后來都是交給別人去做的,購房合同那袋子我一次都沒打開過,我其實連那房子在哪兒都不知道,也只是賣房的時候去過,但也沒進入小區裡面。后來房子賣掉后,我也聯系了施某,但始終聯系不上,他手機也換了,人也不在淮安了,錢也就一直沒還掉。后來錢打到我女兒的賬戶上,我還告訴她‘這錢不許動’。”
本案由於案情復雜,並且宋惠娟當庭翻供,2點30分開庭一直審到晚上6點,只是將法庭調查階段審結。最終主審法官宣布,本案暫時休庭,並擇日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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